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的告知事项 (2021-02-05 09:12 )

1、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2、公告期限:自信息发布起7个工作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联系方式:传真,021-26097702;信函请寄至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1号,宝山区生态环境局窗口 收(邮编:20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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