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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召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 2024-01-18 14:00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沪0113环罚公告〔2024〕1号

时召祥: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8日对你投入碎石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案发出沪0113环罚〔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要求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沪0113环罚〔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下载: 沪0113环罚〔2024〕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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