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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沪府令28号)

发布时间:2020-03-13 |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 阅读次数:99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9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生效。


  市长应勇


  2019年12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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