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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宝山邮轮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14 | 信息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 阅读次数:1732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全力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立足吴淞口国际邮轮母港优势,加快发展宝山邮轮经济,根据《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抓住“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机遇,围绕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目标,全力推进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充分整合滨江资源、完善母港功能、创新扶持政策、提升发展环境、形成产业集群、推动港城联动,引领中国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强化政策引导。践行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的创新使命,主动对接上海自贸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引领中国邮轮经济创新发展。

坚持功能完善,提升产业能级。推进产业链不断延伸,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持续增强示范带动效应,加快形成产业集群,有效提升邮轮经济发展能级。

坚持区港联动,推进城市更新。对标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定位,全面推进邮轮经济发展和邮轮滨江带建设,加快实现从“邮轮码头”到“邮轮港”再到“邮轮城”的联动发展。

坚持质量引领,提升服务品质。为邮轮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为邮轮企业提供更优的发展环境,积极建立标准体系,着力打造服务品牌。

三、政策措施

(一)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邮轮企业总部基地

扩大与国内外邮轮企业的合作,积极打造国际邮轮商务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邮轮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吸引和集聚各类总部型企业落户宝山。

1.对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经认定,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区财政承担部分上浮10%(对经认定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为“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

2.对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公司总部,不完全符合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地区总部职能的,经认定,按照全球、地区、中国等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宝山区认定的邮轮公司总部,以下简称为“邮轮公司总部”)。对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公司全球运营中心等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为本区作出重大贡献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邮轮公司总部、邮轮公司全球运营中心等,采取一事一议,可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3.对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邮轮公司总部、邮轮公司全球运营中心等企业,按其对区经济贡献,可按“一企一策”原则,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4.对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邮轮公司总部、邮轮公司全球运营中心等企业,经认定,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首次在宝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相关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对完成股改,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中介费补贴;完成上市辅导且材料已被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中介费补贴;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邮轮母港

积极推动船票制度试点工作,着力引导和规范邮轮票务市场;继续提升邮轮母港综合服务水平,积极创建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和“国际卫生港”;加快邮轮海事交管中心建设,强化邮轮港水域管理能力;持续推进邮轮船供业务发展,打造具有“全球采购、全球配送”功能的上海国际邮轮物资配送中心。

6.对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淡季(暂定每年1-5、9、11、12月,国定节假日及寒假航班除外)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运营的邮轮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最大载客量在4000人以上的邮轮每航次奖励2万元,最大载客量在3000-4000人之间的邮轮每航次奖励1.5万元,最大载客量小于3000人的邮轮每航次奖励1万元。

7.对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且连续两年运营母港航次在80航次以上的邮轮公司,从第二年起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首先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按照就高不兼得的原则,航次较上一年增加0-1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较上一年增加10%-3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30%-6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60%-10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10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

8.对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单船全年运营母港航次在30艘次及以上,且母港邮轮数比上一年度有所增加的邮轮公司,每增加1艘邮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如新增的邮轮是首次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运营的邮轮,则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9.对邮轮公司新开发的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的邮轮航线,且当年累积运营不低于10个艘次的,经认定,给予邮轮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对组织入境非大陆游客的邮轮公司给予每艘次每人10元奖励,对于年度累计组织输送入境游客达到2.5万人次以上的邮轮公司,额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1.对组织达到一定数量的游客到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乘邮轮且入住宝山区内符合条件的宾馆酒店1晚以上的企业和组织,经审核,视其入住酒店的价格水平,分别给予20-50元/人次不等的奖励。

12.对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开展母港邮轮航线,并购买“邮轮取消延误综合保险”的邮轮公司,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给予奖励。

13.对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船供代理企业、邮轮船供仓储企业、邮轮船舶供应商,经认定,可按其开展的邮轮船供业务对区经济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14.对以宝山为邮轮物资配送中心的邮轮公司,经认定,按在中国采购货物的总价值进行奖励。业务范围为上海地区的,在中国年采购货物的总值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超出部分总货值的2%给予奖励;根据配送区域货值占比的不同,经认定,供应货物辐射中国、亚洲其他港口的,奖励比例按每档次各提高0.5%,最高奖励每家邮轮公司全年不超过100万元。

15.对于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开展国际货柜转运业务的邮轮公司,全年货柜量在50只以上(含)-100只以下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全年货柜量在100只以上(含)-200只以下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全年货柜量在200只以上(含)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40万元。

16.积极配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交通委的邮轮船票试点工作,依托船票制度规范引导邮轮企业良性竞争,营造可持续发展的邮轮市场环境。

17.对进行受电设施改造且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成功使用岸电的邮轮,经认定,给予10%的改造费用补贴,每艘邮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8.对承接国家、市级、区级层面部署的具有重要意义、发挥功能性作用的项目,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构筑全产业链的邮轮经济发展高地

鼓励邮轮设计、维修、制造企业参与本地邮轮制造计划,推动邮轮产业上游突破;研究制定邮轮修造业发展扶持政策,引导鼓励相关企业落户上海中船国际邮轮产业园;吸引其他邮轮相关企业落户宝山,加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

19.支持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0.支持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制定标准和实施品牌战略。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或上海市标准化协会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承担国家级、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开展标准化工作形成联盟标准,并被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采纳引用的,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支持。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0万元资金支持;首次认定为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金支持;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支持;首次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1.鼓励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进行产业创新和创新创业。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资金扶持。

22.鼓励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在我区持有或租赁厂房,其中,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资金补贴;租赁厂房载体的,视其对我区邮轮产业发展的贡献和重要性,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上述两项补贴合计每家企业不超过80万元。

23.支持新设立或者迁入,且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优先取得工业用地,视其对我区邮轮产业发展的贡献和重要性,经认定,在享受我区先进制造业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额外上浮5%-10%。对于为本区作出重大贡献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采取一事一议,补贴金额不设上限。

24.对近两年新设立或者迁入,且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船舶供应企业、邮轮船务、邮轮设计、邮轮维修、邮轮咨询、邮轮港口服务、邮轮配套服务型平台、免税商店、邮轮代理、邮轮旅行社、邮轮人才培训等邮轮配套企业和游艇、游船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按其对区经济贡献,可按“一企一策”原则,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25.对近两年新设立或者迁入,且税务纳征关系在我区的邮轮船舶供应企业、邮轮船务、邮轮设计、邮轮维修、邮轮咨询、邮轮港口服务、邮轮配套服务型平台、免税商店、邮轮代理、邮轮旅行社、邮轮人才培训等邮轮配套企业和游艇、游船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经认定,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首次在宝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6.对新引进的与邮轮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级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

(四)推动产城融合区港联动发展

加强与上海自贸区和自由贸易港政策联动,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申报工作;加快推动产城融合,持续优化邮轮滨江带功能布局;启动宝山滨江整体开发建设规划,推动邮轮港大交通体系规划落地。

27.以打造世界著名的邮轮城为目标,加快形成并固化滨江整体规划、蕰藻浜两岸规划等成果,着力提升城市品位,研究优化规划参数,合理布局各类旅游、商贸项目与设施。

28.加快推动上港九区、十区等滨江岸线功能调整,有效盘活滨江资源,改善区域环境面貌,提升优化城市功能。

29.对标黄浦江两岸45公里公共空间建设标准,结合宝山滨江区域特点,设计、建设独具魅力的邮轮滨江带公共空间。

30.优化邮轮港综合交通枢纽方案,深化邮轮港地下专用通道方案,推动邮轮港周边配套道路改造,积极争取轨道交通延伸至邮轮港。

(五)优化邮轮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聚焦企业发展痛点、难点、堵点,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邮轮企业当好“店小二”;畅通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渠道,营造邮轮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31.支持围绕邮轮开展专项招商。积极鼓励各类载体围绕吸引邮轮企业落户宝山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招商运营服务,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每个载体年度原则上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32.支持举办各类邮轮招商引资活动。鼓励在宝山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邮轮重大活动、专题调研等项目,经认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支持举办、参与经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区邮轮产业发展的活动,包括宣传推广、展会、论坛等,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有利于推进区邮轮产业发展的重点课题调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邮轮产业集聚区的专题方案研究等,按合同实际约定金额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经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按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33.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的邮轮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核心团队成员,经认定,可优先享受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激励、安居资助、人才服务樱花卡等政策,其中,专项激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安居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受限制,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34.支持鼓励各类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邮轮产业高层次人次引进,对引进邮轮产业顶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中介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大对我区邮轮产业人才的柔性引进力度,对柔性引进的邮轮产业人才,经认定,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6万元。

35.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的邮轮企业和机构,支持其实施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且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相关邮轮人才培养载体的建设;对提升我区邮轮产业人才综合能力有显著成效的邮轮相关产业培训项目,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宝山邮轮经济发展的领导,建立区级统筹协调机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相关单位共同努力,加强上下协同,聚焦制度供给,提升营商环境,推进宝山邮轮经济加快发展。

(二)加强落实推进

本实施意见相关政策原则上依据《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流程申请;对新增政策和调整较大的政策,由宝山区滨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三)加强资金保障

自2018年起每年由财政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支持邮轮经济发展,首轮安排三年,合计不少于3亿元。对经宝山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对邮轮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事项,经批准,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四)加强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相关政策与区其他各项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各部门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开展管理监督及评估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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