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小学休学?如果是私立学校,休学后如何复学?
来源:区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10 15:19您好。《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休学、复学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休学对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一学期内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或已累计停课达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须提供境外签证证明);
(三)经学校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原因(毕业年级除外)。 第三十一条(休学申请)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期间的学生,其学籍自动保留在学校。
第三十二条(休学时间)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义务教育阶段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普通高中阶段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因伤病休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年,普通高中学生累计不超过3年。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就学的,最迟应在休学期满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复学,督促无效的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无法到校参加集体教学活动(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的,如要求复学者,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送教上门。 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进行评估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