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服务指南——卫健 ( 2024-03-12 14:13 )

  事项名称 1、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主管部门 市卫计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4、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卫计家庭〔2016〕6号);

  申办条件 ㈠、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1.依法登记结婚;2.本市户籍;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5.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6.其子女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㈡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2.本人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5.子女的户籍证明;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1. 符合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光荣证》的,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双方为本市户籍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办理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以上地点均不能覆盖的,采用全市通办收受分离模式;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2)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①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②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③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④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⑤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⑥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⑦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2、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主管部门 市卫计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4、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卫计家庭〔2016〕6号);

  申办条件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2.本人户籍证明;3.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6.子女的户籍证明;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1.符合补领《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光荣证》的,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双方为本市户籍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办理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以上地点均不能覆盖的,采用全市通办收受分离模式;2.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2)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①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②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③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④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⑤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⑥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⑦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36513501

 

  事项名称 3、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主管部门 市卫计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4、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卫计家庭〔2016〕6号);

申办条件 1.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2.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2.本人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子女的户籍证明;5.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6.外省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8.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1. 符合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光荣证》的,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双方为本市户籍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办理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以上地点均不能覆盖的,采用全市通办收受分离模式;2.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2)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①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②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③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④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⑤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⑥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⑦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  36513501

 

  事项名称 4、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主管部门 市卫计委

  法律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3、《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人口委[2007]29号);4、《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人口委[2007]41号)

申办条件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2.《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2.办理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5.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6.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可直接受理,在非户籍地申请采用收受分离模式;

  2、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根据申请人情况分别办理: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1)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出具的理由;

  (2)申请人凭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1)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36513501


  事项名称 5、申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帐通知单》

  主管部门 市卫计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沪人口委〔2009〕68号)。

申办条件 1. 本市户籍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2.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未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申请材料 1. 本市户籍已婚人员所需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所需材料: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上海市居住证件,现居住地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女方)。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发给《服务通知单》,注明指定的服务机构和拟接受的服务项目;

  2.申请人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的可以直接受理,非居住地提出申请的采用收受分离模式。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 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222,365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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