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服务指南——残联 ( 2024-03-12 14:16 )

  事项名称 1.视力残疾人固话优惠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市残联、市通管局、市信息委关于印发<关于为本市视力障碍者提供信息沟通服务实事项目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残联[2008]48号)。

  申办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2、年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最近一期已缴费电话账单。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汇总申请材料,于每月15日前统一报送区残联;4、区残联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分别送上海电信、上海联通、上海铁通指定的营业厅办理;5、上海电信、上海联通、上海铁通等单位受理后,于次月1日为申请对象开通固定电话本地通话优惠服务。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2. 《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申办条件 1、本市户籍,持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2、非本市户籍,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不配戴深色眼镜);5、非本市户籍盲人需提供有效的 《上海市居住证》;6、允许代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经街镇残联初审;3、审核通过后,报区残联审批,发证。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3.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卡套餐服务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支持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消费的知道一件》(残联发〔2017〕77号);2、《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听力、言语障碍者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20〕27号) 

申办条件 申请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本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听力、言语障碍者。2、申请办理手机套餐的,需本人持有已通过拟申请套餐的电信企业实名认证的手机卡,且原有套餐无协议约束。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未满16周岁者,还需提供其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卡套餐服务申请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打印《上海市听力、言语障碍者信息消费(电信宽带)套餐新增用户申请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与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并转街镇残联;3、街镇残联汇总后,将有关材料报区残联审核;4、区残联审核通过的,将申请单及汇总表报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审核未通过的,由区残联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原因;5、各基础电信企业根据申请单及汇总表办理套餐相关业务。未办理成功的,各基础电信企业填写《上海市听力、言语障碍者信息消费(电信宽带)套餐申请未办理成功原因汇总表》反馈区残联,由区残联填写《未办理成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原因。上月15日至当月14日提出申请并办理成功的用户,在下月1日起开通新套餐。

  二、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卡套餐服务变更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变更套餐申请;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打印《上海市听力、言语障碍者信息消费(电信宽带)套餐用户变更申请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与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并转街镇残联;3、街镇残联汇总后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区残联审核;4、区残联审核通过的,将申请单及汇总表报相关基础电信企业;5、各基础电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用户办理停止原有套餐手续。

新套餐未办理成功的,各基础电信企业填写《上海市听力、言语障碍者信息消费(电信宽带)套餐申请未办理成功原因汇总表》反馈区残联,由区残联填写《未办理成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原因。上月15日至当月14日提出申请并办理成功的用户,在下月1日起开通变更后的新套餐。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4、《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残疾标准需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民。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相关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免墨镜白底彩色证件照;5、申办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监护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法定监护人证明及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等材料;6、委托代理人申办的,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可以就近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3、评定: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区指定医院和残疾评定时间,并按预约进行残疾评定。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村予以公示(未成年人除外),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4、审核:经评定符合残疾标准且通过公示的,申请人户籍地区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5、制发:对予以批准的,由申请人户籍地区残联制作、发放残疾人证。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5.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 《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残联[2022]44号)。

  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65周岁以下(不含65周岁)人员:

  1、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2、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3、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人民警察。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街镇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

  5、《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申请审批表》;6、如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同时提交监护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书。

  办理程序 一、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人员免于申请即可享受残疾人交通补贴。补贴对象可在 “一网通办”平台查询享受交通补贴情况以及个人信息。二、条件确认。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交通补贴的资格条件由各区残联确认,并纳入各区发放名单;持残疾军人证和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人员,通过数据比对后,纳入各区发放名单。三、发放。户籍所在地区残联每月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补贴对象账户,新增补贴对象账户默认为本市核发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需要修改银行账号的补贴对象,应前往户籍所在街镇残联填写并提交 《残疾人交通补贴银行账号修改申请单》,由街镇残联对银行账号进行修改。四、其他。本人信息不全或对交通补贴免申即享有异议的,可通过 “一网通办”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并提交 《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申请审批表》,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由所在地街镇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地区残联于7个工作日审核确定,并将结果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镇。受理申请的街镇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对不予补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6.城乡重残居民医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补贴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2、《关于本市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扶补助的通知》(沪残联[2015]158号)。

  申办条件 1、已参加本市城乡重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未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残疾人;2、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急诊起付线费用;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后个人承担部分。

  申请材料 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凭证及复印件;4、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指定开户行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或监护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固话/手机)。

  办理程序 1、本人或监护人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由户籍地街镇残联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区残联审核;3、经审核通过后,由户籍所在地区残联发放相应补贴资金。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7.城乡重残居民医保人员门诊大病(住院)及住院起付线补贴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2、《关于本市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扶补助的通知》(沪残联[2015]158号)。

  申办条件 1、已参加本市城乡重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未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残疾人;2、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产生住院起付线费用;3、因患大病及住院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后,个人承担部分。

  申请材料 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凭证或商业保险公司出具结算单及复印件;

  4、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指定开户行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或监护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固话/手机)。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监护人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由户籍地街镇残联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区残联审核;3、经审核通过后,由户籍所在地区残联发放相应补贴资金。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8.残疾人居家养护服务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上海市残疾人居家养护实施方案》(沪残联[2009]39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有居家养护需求的以下人员均可自愿申请:

  1、未享受机构养护或日间照料(阳光之家、阳光心园)服务补贴的重残无业人员;2、原“7259帮老助残行动”对象。

  申请材料 1、上海市残疾人居家养护服务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3、申请人残疾人证复印件(原件备核);4、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核);5、老养残家庭还需提供申请人父母一方(年龄在65岁以上)的身份证;6、重残无业对象需提供重残无业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监护人)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并作信息系统申请信息录入;2、申请材料流转至户籍街镇残联,街镇残联完成初审,对通过审核的作出初审意见、盖章,报区残联审批,同时,完成信息系统街镇审核上报。未通过审核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3、区残联完成复审后作出审核意见并盖章,返还街镇残联《申请审核表》一份。同时,完成信息系统区县审核操作;4、户籍街镇在收到材料后通知申请人审核情况。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户籍街镇残联落实志愿者或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同时完成信息系统中居家养护服务人员结对、经费申请等操作。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9.重残无业人员机构养护服务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方案>的通知》(沪残联[2006]50号);2、《关于调整本市重残无业人员机构养护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残联〔2011〕119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审核符合养护服务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

  申请材料 1、《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3、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4、重残无业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2、经街道(乡镇)残联初审核后,报区(县)残联审批;3、已获准养护服务的残疾人,持审批表至残联约定养护服务机构办理入住手续,并享受机构养护服务补贴。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10.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阳光宝宝卡”申领)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关于上海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残联[2021]149号)

  申办条件 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经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又称自闭症)儿童。

  申请材料 监护人身份证、申领对象户口簿复印件、《上海市阳光宝宝申领表》2份(需附2张2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上海市阳光宝宝卡康复需求评估表》

  办理程序 1、申请:申领对象的监护人(简称申请人)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阳光宝宝卡申领表》,并提交材料;2、受理:受理中心接到申请后,核对申领对象及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将申请信息录入社区信息系统,申请材料纸质件交申领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3、审核:街镇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核通过的,街镇残联将信息录入康复综合信息平台,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所在地区残联复核;4、“阳光宝宝卡”发放:区残联复核通过的,发放“阳光宝宝卡”,并将信息录入康复综合信息平台。“阳光宝宝卡”类别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肢体(脑瘫)、智力、孤独症,由区残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需求评估表》确定。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11.残疾儿童康复补贴申请(“阳光宝宝卡”康复训练补贴)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关于上海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残联[2021]149号)

  申办条件 持有有效“阳光宝宝卡”,自主选择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由康复服务机构实施评估、服务,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康复服务机构包括:本市各类依法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及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包括儿童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外省市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申请材料 1、在本市康复机构训练的应提供:《上海市阳光宝宝卡康复训练补贴申请审核表》;“阳光宝宝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户口簿;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训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康复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原件。2、在外省市康复机构训练的应提供:《上海市阳光宝宝卡康复训练补贴申请审核表》;“阳光宝宝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户口簿;康复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发放的监护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异地康复承诺书;外省市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训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康复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阳光宝宝卡”康复训练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申请人可向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2、受理:受理中心接到申请后,核对申领对象及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将申请信息录入社区信息系统,申请材料纸质件交街镇残联;3、审核:街镇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将信息录入康复综合信息平台,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所在地区残联复核;4、补贴发放:区残联复核通过的,将信息录入康复综合信息平台,康复训练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账户。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12.贫困成年肢体残疾人及肢体残疾儿童肢体矫治手术补助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上海市残疾人康复经费和贫困补助经费使用细则>的通知》(沪残康办[2001]18号);2、《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新增康复贫困补助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沪残康办[2002]20号);3、《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贫困肢体残疾人骨关节置换手术补助办法>的通知》(沪残康办[2006]14号)。

  申办条件 本市户籍、需进行肢体矫治手术(包括严重骨关节疾病致残需行关节置换手术)的以下人员:1、贫困持证肢体残疾人;2、16岁以下贫困无证肢体残疾儿童少年。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核);2、残疾人证复印件(原件备核,无证肢体残疾儿童提供阳光宝宝卡);3、《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医疗费用贫补申请表》(一式两份);4、贫困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监护人)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并作信息系统申请信息录入;2、申请材料流转至户籍地街镇残联, 户籍地街镇残联完成初审,对通过审核的作出初审意见、盖章,报区残联审批,同时,完成信息系统街镇审核上报;3、户籍地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复审,作出审核意见并盖章,返还街镇残联《贫补申请表》一份。同时,完成信息系统区县审核操作。未通过审核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4、户籍地区残联、街镇残联按照救助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按流程完成救助经费发放、签收及系统操作。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证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2、《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19〕31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申办条件 对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证申请的本市户籍公民,经原残疾人证批准区残联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补发残疾人证。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证件照片原件(2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2张;3、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时);4、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时需提交);5、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6、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7、《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8、告知承诺书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证申请,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审批:原残疾人证批准区残联对补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进行审核,为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批准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换证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2、《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19〕31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申办条件 对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换证申请的本市户籍公民,经原残疾人证批准区残联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换发残疾人证。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证件照片原件(2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2张;3、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4、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时);5、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时需提交);6、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7、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8、《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9、告知承诺书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换证申请,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收回原残疾人证;2、审批:原残疾人证批准区残联对换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进行审核,为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批准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收回原残疾人证。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新核发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2、《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19〕31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申办条件 对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新核发申请的本市户籍公民,经评定符合重新核发条件的,户籍地区残联予以批准并重新制发残疾人证。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证件照片原件(2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2张; 4、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时);5、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时需提交);6、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7、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8、《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新核发申请表》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9、告知承诺书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10、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11、病史变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重新核发项目选择“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此项为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新核发申请,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后,根据申请人选择,预约残疾评定医院及评定时间;2、残疾评定:按预约到指定医院接受残疾评定;3、公示:经评定符合重新核发条件的,残疾评定结论在申请人户籍地所在居(村)进行公示;4、审批:区残联对重新核发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为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批准发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收回原残疾人证。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信息变更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2、《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19〕31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申办条件 对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变更申请的本市户籍公民,经户籍地区残联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换发残疾人证。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证件照片原件(2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2张; 4、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时);5、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时需提交);6、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7、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8、《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9、告知承诺书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10、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11、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收回原残疾人证;2、审批:户籍地区残联对申请材料、受理程序进行审核,为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予以批准,制发变更信息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收回原残疾人证。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关系迁出本市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2、《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19〕31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申办条件 对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关系迁出本市申请的原本市户籍公民,符合迁出条件的,经户籍迁出地所在区残联审核后,出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迁出残疾人证关系。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4、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时);5、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时需提交);6、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7、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8、《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迁移申请表》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9、告知承诺书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出残疾人证关系迁出申请,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审批:户籍迁出地区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为符合迁出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出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3、迁出:户籍迁出地区残联收回原残疾人证,并提取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交申请人自行携带至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办理迁入手续。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关系迁入本市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2、《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19〕31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申办条件 对提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关系迁入本市申请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迁出条件的,经户籍地所在区残联审核后批准残疾人证关系迁入本市,并制发残疾人证。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原件;4、申请人证件照片原件(2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2张;5、申请人残疾人证申请表原件或经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盖章的申请表复印件;6、申请人残疾评定表原件或经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盖章的评定表复印件;7、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时);8、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时需提交);9、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10、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11、《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迁移申请表》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12、告知承诺书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关系迁入申请,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审批:户籍地区残联对迁移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为符合迁入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办理残疾人证关系迁入本市,并制发残疾人证。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关系市内迁移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2、《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19〕31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申办条件 对提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关系市内迁移申请的本市户籍公民,经户籍地迁出地、户籍地迁入地区残联审核,符合条件予以批准迁移。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4、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时);5、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时需提交);6、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7、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8、《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迁移申请表》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9、告知承诺书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10. 申请人证件照片原件(2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2张。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关系市内迁移申请,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收回原残疾人证;2、审批:迁入地区残联对迁移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为符合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办理残疾人证关系市内迁移,并制发残疾人证。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销申请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2、《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19〕31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申办条件 对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出注销申请的本市户籍公民,经原残疾人证批准区残联审核批准后予以注销残疾人证。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时);4、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时需提交);5、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6、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及精神类残疾人证时需提交);7、《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销申请表》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8、告知承诺书原件(现场打印签字确认);9、需注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10、申请人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注销原因选择“死亡”,此项为必要材料);11、《残疾人证重新核发不予办理告知书》原件(注销原因选择“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 此项为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销申请,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审批:原残疾人证批准区残联对申请材料、受理程序进行审核,为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批准办理注销残疾人证手续。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21. 残疾评定预约日期查询、变更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19〕31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申办条件 对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出注销申请的本市户籍公民,经原残疾人证批准区残联审核批准后予以注销残疾人证。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2、受托人身份证原件;3、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出残疾评定预约日期查询或变更申请,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查询或变更:查询原残疾评定预约信息,如需变更,则根据申请人选择,更改残疾评定预约日期;3、打印、确认:打印预约单,申请人签字确认。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22. 上海市残疾人机(电)动轮椅车申购(意向)登记

  主管部门 市残联

  法律依据 《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3号)

  申办条件 16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持肢体类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申购登记申请;2、确认:由申请人户籍所属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所收到的申购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于“交旧车不购新车”“交旧车购新车”的登记经确认信息正确后,打印《上海市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新购、回收、置换”登记表》,送达申请人;对于“新购残车”的登记经确认后,由区残联通知申请人至指定医院进行评估;对于登记信息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则打印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3、评估:收到区残联评估通知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及其他相关材料至指定医院进行体检;4、购车、上牌:不需要评估的或者通过医院评估的,至全市各门店购车,并至非机动车管理所上牌。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2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主管部门 市民政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4、《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福发〔2016〕1号);5、《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2]11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5、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残疾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汇总表》。

  2、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补贴审批表”和“补贴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街道(乡镇)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所在区残联进行审核。

  3、审核:区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补贴审批表”和“补贴汇总表”后,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4、审定:区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作出审定意见。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事项名称 2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主管部门 市民政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4、《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福发〔2016〕1号);5、《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2]11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5、填写《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残疾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对,在《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汇总表》。

  2、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补贴审批表”和“补贴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街道(乡镇)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所在区残联进行审核。

  3、审核:区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补贴审批表”和“补贴汇总表”后,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4、审定:区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作出审定意见。

  办理地点 德都路111号、盛桥一村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办理电话 36303165、365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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