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长江水域自2月1日起全面禁钓 ( 2022-02-01 14:33 )

2022年2月1日起,《关于加强我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垂钓管理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13号)(以下简称通告)正式实施,为期5年。

适用范围

通告规定: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除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上海段以外,可实施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垂钓行为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严禁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活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区的长江宝山段水域均属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因此依据《通告》规定,我区长江水域(包括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相连通的长江口水域)均属于禁止垂钓的区域,在该区域进行垂钓的必须经过审批,违反该通告要求进行垂钓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何界定生产性捕捞(生产性垂钓)?

《通告》规定:(一)禁钓区外严禁采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二)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可视性探鱼辅助渔具垂钓或锚鱼;

(四)禁止使用船、艇、排筏、浮台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五)禁止买卖交易垂钓渔获物,严禁垂钓渔获物进入市场流通;

违反上述(一)至(五)项规定的行为,均认定为生产性捕捞。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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