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劳人仲(2017)办字第1382号结案(终局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18

上海欧堡利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自豪与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17)办字第13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六年五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柒拾贰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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