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劳人仲(2017)办字第881号结案(终局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02

上海心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肖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17)办字第8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陆仟圆整;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柒仟肆佰陆拾圆整;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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