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6-16各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上海市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把握重要意义。出台《办法》是教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学习研究,把握最新导向,切实做好辖区内幼儿园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科学研制本区的实施方案,按照要 求扎实做好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工作。
二是加强工作整合。各区要将《办法》中明确的督导评估内容与本区目前正在开展的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评估等对幼儿园开展的各类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指标整合、统筹实施,把上海市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最新要求融入督导评估内容。要推动数据共享,杜绝重复督查,努力确保1年内每所幼儿园接受区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综合实地督导评估次数不超过1次,切实减轻幼儿园负担。
三是健全实施机制。各区的实施方案研制完成后,要健全学习培训机制,组织幼儿园园长、相关督学加强学习,切实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向区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提交一次自评报告,引导幼儿园注重自我评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各区要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齐配强督导评估队伍,提高督导评估专业化水平。要加强督导结果的运用,协同推动问题的整改。
四是创新管理服务。市教育督导部门将邀请专家开展《办法》的解读并编制出台督学入园现场观察手册。各区要将本区的实施方案初稿于2025年5月1日前提交至市教育督导部门,市教育督导部门将组织专家开展评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自2025年起,各区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上一学年区级督导评估情况以及下一学年的工作计划。市教育督导部门将采取委派市督学参与区级幼儿园督导评估等形式,开展本项工作的抽样评价。
联系人:赵雁鸿、陈建青,电话:23116667、33728542
电子邮箱:ddb@easc.sh.cn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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