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上海市教育督导“十不准”》的通知(沪府教督办〔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履行教育督导职责,进一步规范上海教育督导活动,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了《上海市教育督导“十不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督导“十不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督导“十不准”

一、不准超标准住宿和用餐。

二、不准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

三、不准层层多人陪同。

四 、不准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不准擅自离岗、延误工作。

六、不准随意调整评估标准、故意隐瞒问题。

七、不准在督导工作期间饮酒。

八 、不准收受礼品、礼金等任何礼物。

九 、不准利用督导工作之便托办私事。

十 、不准传播、发布督导活动中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当前页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在手机上阅读
  • 宝山汇APP

  • 上海宝山微信

  • 上海宝山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