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关于疫情期间离婚登记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09根据民政部民办函〔2022〕36号文件的规定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有关函件的通知》的精神,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暂停婚姻登记业务办理的,导致当事人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适用办理期间中止。中止情形消除时,自婚姻登记机关发布婚姻登记业务恢复办理公告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宝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决定自6月7日(发布本公告之日)起,为因疫情封控原因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当事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
1. 宝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根据本市疫情封控管理的相关规定,自4月1日起暂停办理各项业务,办理期间中止。自6月7日(发布本公告之日)起,办理期间继续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 当事人因疫情封控原因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发给离婚证,自公告之日起,可按相关规定至本机关顺延办理离婚登记。
3.当事人因疫情封控原因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发给离婚证,且已于6月1日-6月6日期间再次向宝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提交离婚申请的,可按既定流程,于冷静期满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可向本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后,按相关规定顺延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业务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咨询电话:56699902
宝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