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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明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公告 ( 2025-03-06 )

沪0113环催告公告〔2025〕1号

 

周建明: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混凝土的加工生产案发出《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沪0113环催告〔2025〕5号),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沪0113环催告〔2025〕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胡蓉                    

电  话:  66734589-8126           

地  址:  宝山区友谊路1818号111室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相关附件下载: 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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