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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浩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4-11-01 )

案件名称

上海浩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旧木材)出上海市利用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案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0113环不罚〔2024〕29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个体工商户)

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上海浩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CJC15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华

处罚事由

转移固体废物(旧木材)出上海市利用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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