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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浩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4-10-08 )

案件名称

上海浩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0113环罚〔2024〕81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个体工商户)

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上海浩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CJC15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华

处罚事由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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