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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3-04-10 13:18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3〕17号

当事人:上海锦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NQMU5Q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2728号4幢108室-11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赛英

2023年2月15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监督审核问题线索移送对你单位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2728号4幢108室-115室检测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2月7日对苏NE150A和沪D78911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你单位认定苏NE150A和沪D78911柴油车排放检验合格,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要求,以上事实,有 2023年2月7日现场监控视频、2023年2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15日现场拍摄照片、2023年2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3〕9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2023年3月31日,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我局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你单位请求减轻处罚。经讨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人民币壹佰壹拾    元;

2.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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