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平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3-02-20 13:16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3〕7号
当事人:上海荣平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307316D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集贤路28号-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金萍
2022年11月29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集贤路28号-8生产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1月29日现场拍摄照片、2022年1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2023年2月10日,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我局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你单位陈述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求免除处罚。经讨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考虑你单位已经重新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从轻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拾万捌仟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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