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北城市建设养护维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2-09-20 10:09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2〕24号
当事人:上海维北城市建设养护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03194729Q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钱进
2022年7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审核扬尘在线监测超标数据发现,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宝山区杨行镇BSPO-0501单元01-06地块新建商品房项目(三期)于2022年7月7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你单位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以上事实,有 《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超标数据审核报告》BSYC-2022-01、2022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7月11日现场拍摄照片、2022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13环罚告〔202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版)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万玖仟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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