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畅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2-03-11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2〕11号
当事人:上海畅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81892776L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J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孙骏
2021年12月8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宝山区盛石路350号东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钢结构件加工生产项目,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8日现场拍摄照片、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24日、2022年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13环罚告〔20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伍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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