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上海宝钢内河装卸联营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1-11-18 15:24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1〕55号

 

当事人:上海宝钢内河装卸联营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19569H

地址:宝山区盛桥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华

2021929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联水路8号现场进行检查,并于20211015日调查核实,你单位冲洗码头排放的污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以上事实,有 2021年9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13环罚告〔2021〕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万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1月18日


当前页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在手机上阅读
  • 宝山汇APP

  • 上海宝山微信

  • 上海宝山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