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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领敖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公告 ( 2021-10-20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沪0113环责改〔2021〕68号

当事人:上海领敖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PT535B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振园路269号5幢一层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房振河

202198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宝山区振园路269号5幢一层0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钢化玻璃、夹胶玻璃和中空玻璃加工生产项目,以上事实,有 2021年9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8日现场拍摄照片、2021年9月13日、2021年10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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