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公告 ( 2021-10-23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沪0113环责改〔2021〕72号
当事人:上海奥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WRD9J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3幢594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坚坚
2021年10月22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10月中旬开始在宝山区长江路735号投入再生石的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扬尘产生,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以上事实,有 2021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22日现场拍摄照片、2021年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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