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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遨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1-10-11 09:06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1〕43号

 

当事人:上海博遨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NF9B79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威航路18弄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妹珍

2021615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你单位现场进行检查,并经调查认定,你单位在宝山区威航路18弄11号使用溶剂型油漆喷涂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废气产生,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15日现场拍摄照片、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823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1〕30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2021922日,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我局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你单位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叁拾万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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