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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荣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1-09-27 13:39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1〕41号

 

当事人:唐国荣


2021810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宝山区杨北路218号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商品混凝土加工生产项目,以上事实,有 2021年8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10日现场拍摄照片、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91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13环罚告〔2021〕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叁仟伍佰       元。

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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