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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1-07-19 09:08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1〕21号

 

当事人:上海心豪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1BC0F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1724室(临港长兴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志强

202156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宝山区泰和支路1408号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混凝土加工生产项目,以上事实,有 2021年5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5月6日现场拍摄照片、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7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13环罚告〔20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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