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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1-05-19 14:21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1〕13号

 

当事人: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612172J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飞路9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应彪

2021310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位于宝山区大场镇场中路3115号的废水总排口总氮日均值为91.8mg/L,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浓度限值要求,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BJ2021S0006《测试报告》、2021年3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3月29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58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1〕1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拾万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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