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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21-03-23 10:22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1〕8号

 

当事人:上海兴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1646432J

地址: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真陈路1355号-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HUANLIE YAN

2020127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位于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真陈路1355号-1生产现场的废气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94.5mg/m3,超过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规定的限值,以上事实,有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BJ2020Q0355《测试报告》、2020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2月16日现场拍摄照片、2020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129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13环听告〔2021〕5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2021310日,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我局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你单位请求减免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拾贰万       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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