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上海顺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20-12-22 16:53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200049号

当事人:上海顺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8LK9P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5442号库

法定代表人:李利东

上海顺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经查明,你单位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金角路89号的自备车用柴油(Ⅵ)用于你单位运输车辆,经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采样检测,柴油样品中硫含量为135mg/kg、运动粘度(20℃)为2.638mm2/s、十六烷指数为41,均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表3车用柴油(Ⅵ)0号的技术指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10月29日对李利东的询问笔录壹份、2020年9月27日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壹份(报告编号:2020073)、2020年9月30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顺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成品油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2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20年12月10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保罚告[2020]14号)、2020年12月12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备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贰壹年壹月壹拾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当前页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在手机上阅读
  • 宝山汇APP

  • 上海宝山微信

  • 上海宝山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