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章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20-08-24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200043号
当事人:上海宝章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53156448C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章荣达
上海宝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20年4月9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告(2020-宝山区-S004)显示,你单位位于宝山区苗圃路825号的DW001号排放口2020年4月8日统计氨氮因子日均值为45.6877mg/L,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排放限值。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20年4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20年4月20日所摄现场照片肆张、2020年4月22日对石有高的询问笔录壹份、2020年4月9日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告(2020-宝山区-S004)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20]13号)、2020年7月28日《文书送达回证》、本机关2020年7月31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宝环保罚听通[2020]8号)、2020年7月31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贰零年玖月壹拾伍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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