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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狮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20-08-24 14:53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200044号

当事人:上海宝狮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18590H

住所:宝山区蕴川路5350弄2号

法定代表人:宋国民

上海宝狮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20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蕴川路5350弄2号现场进行检查,经询问发现,你单位废活性炭(900-041-49)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废油漆桶(900-041-49)、废漆渣(900-252-12)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2020年5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20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20年5月11日所摄现场照片陆张、2020年5月18日所摄现场照片肆张、2020年5月18日对施春英询问笔录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20年8月7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20]15号)、2020年8月10日《文书送达回证》、本机关2020年8月12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宝环保罚听通[2020]10号)、2020年8月12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贰零年玖月壹拾伍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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