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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基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20-07-20 09:05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200041号

当事人:上海博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78329770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1幢J326室

法定代表人:刘虹

上海博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20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宝山区水产路1436号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再生石加工生产项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20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20年4月27日所摄现场照片壹拾张、2020年4月27日对刘虹的询问笔录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20年7月7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0年7月2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20]12号)、2020年7月7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贰零年捌月壹拾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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