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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20-05-26 10:43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200038号

当事人:上海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04000093069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南蕰藻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中兴

上海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0年3月开始在宝山区泰和支路1420号投入混凝土的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扬尘产生,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20年4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20年4月3日所摄现场照片陆张、2020年4月8日对姚志强的询问笔录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20]9号)、2020年5月15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贰零年陆月壹拾柒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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