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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路丰助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20-03-17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200027号

当事人:上海路丰助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543335H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潘川路19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

上海路丰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10月8日,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依法对上海路丰助剂有限公司总排口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2019年10月23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J20190026号《测试报告》显示:你单位总排口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测试项目氨氮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你单位未保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9年10月31对王文华的询问笔录壹份、2019年10月23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J20190026号《测试报告》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20年1月3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20年3月4日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0年1月3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20]5号)、2020年1月3日《文书送达回证》、本机关2020年2月3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宝环保罚延听通[2020]3号)、2020年2月3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贰零年肆月捌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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