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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娴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20-01-13 09:28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200011号

当事人:上海伟娴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82007782H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669号C区178

法定代表人:刘伟

上海伟娴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长建路505号的装卸服务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你单位用于内部叉车的自备车用柴油(Ⅵ)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你单位样品中硫含量为232mg/kg,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9年10月12日所摄现场照片叁张、2019年10月12日宝山区环境监察支队检测委托书壹份、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壹份(报告编号:1920535)、2019年10月24日对蒋益华的询问笔录壹份、2019年10月24日对顾选华的询问笔录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20年1月3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20年1月3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20] 4号)、2020年1月3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备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贰零年贰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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