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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9-12-30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90191号

当事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696382C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邹继新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11月2日,我局至宝山区富锦路885号依法对你单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进行监测并开展执法检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BJ2019Q0303号《测试报告》显示,机械名:CPCD50-P1、号牌沪J2-00291机械烟度2.24m-1;机械名:CPCD60-W2、号牌沪J1-00187机械烟度1.44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限值。你单位牌号为宝钢A-1086(环保牌照号为沪J2-0028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纬三路、经五路的运输部停车场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11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9年11月6日对涂智仁的询问笔录壹份、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2019年11月3日BJ2019Q0303号《测试报告》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12月20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保罚告[2019]66号)、2019年12月20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贰零年壹月贰拾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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