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喜嘉电影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9-09-11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90132号
当事人:上海喜嘉电影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N5Y686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1328号10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薛维南
上海喜嘉电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7月31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依法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逸仙路1328号经营场所空调外机噪声进行监测。2019年8月1日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BJ2019C0014号《测试报告》显示,高境一村221号502室阳台外1米,正对电影院空调外机边界噪声监测值为57.7dB(A),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7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9年7月31日所摄现场照片叁张、2019年8月1日对李文龙的询问笔录壹份、2019年8月1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BJ2019C0014号《测试报告》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社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9年8月2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8月2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保罚告[2019]33号)、2019年8月2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社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玖年壹拾月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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