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辰储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9-09-11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90133号
当事人:上海钢辰储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65586779P
住所:宝山区锦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忠
上海钢辰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9日,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经查明,你单位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锦南路17号的自备车用柴油(Ⅵ)用于你单位货运车辆,经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检验样品中硫含量为550mg/kg,多环芳烃含量8.1%(质量分数),十六烷值49.7,馏程:95%回收温度369.0℃,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8月12日对杨忠伟的询问笔录壹份、2019年8月6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钢辰储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成品油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8月12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19]118号)、2019年8月12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备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玖年壹拾月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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