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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泾矿石码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9-09-06 14:18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90121号

当事人:上海罗泾矿石码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77725438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川念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尔璋

上海罗泾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川念路58号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台账中遗漏二沉池排泥及污泥干化池清泥项目,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7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9年7月21日所摄现场照片壹张、2019年7月21日对杨振宇的询问笔录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19]75号)、2019年7月23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玖年玖月贰拾捌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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