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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图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9-07-16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90097号

当事人:安徽图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570161850(2-2)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名流家苑1幢一层自西向东第3间门面

法定代表人:章红侠

安徽图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承建的宝山工业园区108-04地块工地项目部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工地项目部生活污水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至大理港,执法人员现场采样并送检。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ZJ20180055号《测试报告》显示,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384mg/L,氨氮为43.5mg/L,超过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09)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8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8年8月9日所摄现场照片肆张、2019年6月19日对章红侠的询问笔录壹份、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ZJ20180055号《测试报告》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7月1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19]54号)、2019年7月1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玖年捌月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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