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贡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9-04-29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90064号
当事人:上海华贡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69412445Y
住所:宝山区铁山路1号1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秦福英
上海华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8月22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依法对该单位位于宝山区春和路186号生产现场进行监测,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J20180029号《测试报告》显示,你单位喷漆工艺废气排口二甲苯实测标干浓度28.8mg/m3,非甲烷总烃实测标干浓度328 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5.0kg/h。均超过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规定的限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9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8年8月31日对周莉的询问笔录壹份、2018年9月12日所摄现场照片伍张、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2018年9月4日J20180029号《测试报告》壹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就本次行政决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11月14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18]291号)、2018年11月16日《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决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玖年伍月贰拾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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