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9-03-27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华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9759060E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涌
上海华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金石路163号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8年12月25日所摄现场照片壹拾贰张、2018年12月28日对李华的询问笔录壹份、2018年12月28日对邱岩的询问笔录壹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9年3月8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19年3月8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19]17号)、2019年3月8日《文书送达回证》、本机关2019年3月11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宝环保罚听通[2019]6号)、2019年3月11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玖年肆月壹拾捌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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