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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马合冠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9-02-28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90038号

当事人:上海飞马合冠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409633XN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485号3幢A区

法定代表人:曹杰

上海飞马合冠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11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依法对你单位叉车不透光烟度进行监测。2018年11月29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宝环监)监BJ2018Q0228号《测试报告》显示,TCH922090号叉车不透光烟度5.46m-1,TCH922219号叉车不透光烟度3.56m-1,010352A2462号叉车不透光烟度3.19m-1,超过《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 31/981-2016)规定的限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12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8年12月3日所摄现场照片贰张、2018年12月21日对俞瑛的询问笔录壹份、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2018年11月29日(宝环监)监BJ2018Q0228号《测试报告》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9年1月23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保罚告[2019]9号)、2019年1月23日《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玖年叁月贰拾贰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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