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世威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9-02-28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90042号
当事人:上海宝世威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95576369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工业园区南区园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惠龙
上海宝世威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园和路288号的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涂料桶、废涂料、废矿物油等混合贮存,且收集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各壹份、2018年11月1日所摄现场照片贰张、2018年11月2日对秋小兵的询问笔录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8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19年1月16日就本次行政处罚组织了听证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8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18]301号)、2018年11月28日《文书送达回证》、本机关2018年11月30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宝环保罚听通[2018]150号)、2018年11月30日《文书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玖年叁月贰拾贰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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