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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多柯文泰墨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8-11-21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80217号

当事人:上海多柯文泰墨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1592487T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毛家路451弄38号2幢

法定代表人:BRUCE HOWARD GINDELBERGER

上海多柯文泰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毛家路18号-3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墨水的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9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8年9月5日所摄现场照片陆张、2018年9月5日对苗小雷的询问笔录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8年9月7日就本次行政处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9月6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18]208号)、2018年9月7日《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捌年壹拾贰月壹拾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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