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远集装箱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8-10-23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80170号
当事人:上海延远集装箱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79323876Q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沪太路7556弄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邱成昌
上海延远集装箱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月浦镇杨西宅71号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刷漆,油漆工艺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7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018年7月24日所摄现场照片捌张、2018年7月27日对邱成昌的询问笔录壹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8年9月19日就本次行政决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9月14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18]258号)、2018年9月19日《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决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捌年壹拾壹月壹拾贰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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