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 2018-08-03 )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520180111号
当事人:上海申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08378X
住所: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山连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山村章
上海申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位于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山连路181号的生产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4月20日对施军的询问笔录壹份、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2018年3月29日ZJ20180014号测试报告壹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就本次行政决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本机关2018年7月25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环保罚听告[2018]85号)、2018年7月26日《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决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你单位应当于贰零壹捌年捌月贰拾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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