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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公告 ( 2025-04-25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以下单位经现场检查已终止辐射活动,依法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公示注销。

公示注销名单

序号

许可证号

单位名称

1

沪环辐证[67202]

上海康达卡勒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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