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降低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实施细则

来源:区经委   发布时间:2019-08-15 16:5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机器人产业园”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发展,形成高端企业集聚、产业链完善、配套服务齐全、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鼓励企业通过租赁物业的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依据专项政策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我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资金来源)

每年在全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内列支。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实列支,并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经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对项目运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召开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并将会审情况报区政府审定。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区经委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支持对象)

自申报本专项政策之日起两年内新落户的,工商注册地、机构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上海机器人产业园,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且经评审认定为从事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外的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企业,经评审认定后,报区政府同意,可申报本专项政策。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拓宽融合应用领域。强化人工智能在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聚焦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在远程检测、预测维护、仓储物流、影像分析、决策辅助等场景,支持计算机视觉、语音语义识别、认知计算、自然语言处理、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

(二)发展关键核心产业。聚焦机器人本体、核心功能部件、系统集成等全产业链,以及智能硬件技术集成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支持智能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终端产品、智能家居产品、安防产品、无人系统等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和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决策控制系统开发;支持自主服务器级操作系统、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支持深度学习通用处理器芯片、行业应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工业传感器、智能消费电子传感器研发和产业化。

(三)建设功能型平台。聚焦机器人及智能硬件的可靠性和智能化,支持建设基于数据收集、交易流通、传感采集等多渠道数据资源汇聚平台,重点实现各方面的数据资源共享融合和流通交换,以及新技术转化、产品孵化和示范应用。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标准)

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三年内最高可按租金额的50%给予补贴,租金单价最高不超过1.5元/㎡·日,补贴总额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经区政府批准的重点企业或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八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报流程)

企业向所属镇(园区)提出申请,各镇(园区)根据区经委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区经委提交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

由区经委进行受理和组织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报送专项资金联席会议会审。

经会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出具项目会审及资金拨付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租金补贴协议。项目租金补贴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项目产出、租金补贴标准、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区经委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采取后补贴方式,由区经委确认项目落地后,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项目租金补贴协议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区经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暂缓扶持的企业(项目)情形,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并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宝山区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区经委、区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估。项目完成后,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宝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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