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年11月1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运作,正确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坚持秉公执法执纪,严于律己,

热情服务,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区监察委。由区监察委负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职权

 

    第五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对全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受理被投诉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服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处理结果的申诉;

    (三)了解区信访部门受理的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四)调查处理涉及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投诉;

    (五)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情况。

    第六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行政效能投诉件时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要求与被投诉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协助,配合开展调查;

    (二)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被投诉人纠正错误,并要求其对所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五)对涉嫌违纪的被投诉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投诉

 

    第七条 凡对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能问题不满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来信、来访和来电等形式向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行政效能投诉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人时,应当摘要转交,原则上不得转交投诉件原件,不得泄露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要受理以下投诉: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

    (三)无合法依据以及未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

    (四)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文明行政,态度粗暴、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和滥用职权等行为;

    (六)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和问题。

 

第五章  处理

 

    第十二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分类、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

    第十三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受理的投诉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反映行政机关、处级干部以及区领导批办的投诉,由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组织调查;

    (二)反映行政机关科以下工作人员的投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对于属于各部门管理,但涉及严重损害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恶劣以及情况比较特殊或疑难复杂的投诉,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交由相应的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同类型的投诉应当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办理:

    (一)对于来访、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先问明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管辖的有关规定自办或转办;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耐心说明,并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二)对于来信投诉的,应当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后提出自办或转办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后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需转办的,以《宝山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函》的形式转办;需要急办或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在转办函中注明。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办理部门应在收到转办函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对于情况特别复杂、涉及面广的重要投诉,经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办结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署实名投诉人反馈。

    第十七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认为有关部门对转办的投诉件没有调查清楚或处理不当的,有权责成其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经查需要纠正的违规违纪行为,或需要处理的违规违纪部门、人员,以及不按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部门、人员,由区监察委通过签发《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等形式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各单位行政效能投诉分中心接受区监察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效能投诉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为部门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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